未注明債權人的借條有效嗎?
200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報B2版刊登過這樣一則案例:2004年4月3日,張甲持張丙借據(jù)起訴到法院,稱張丙借其2萬元,已歸還1萬元,要求張丙歸還下欠的1萬元,該借據(jù)為“今借到人民幣2萬元,張丙。2002年5月9日”。張丙辯稱,借款2萬元是事實,但該款是王乙的,借條也是打給王乙的,根本不是借張甲的。該筆借款已歸還王乙1萬元(提供有張乙收據(jù)),下欠1萬元未還王乙。王乙陳述,該2萬元是自己作為中間人由張甲借給張丙的,張丙歸還的1萬元已轉(zhuǎn)交給了張甲。借款時是王乙親手將2萬元交給被告張丙的,張丙將借據(jù)給了王乙后轉(zhuǎn)交給了張甲。
[評析]
借條作為債權憑證,具有借款合同的特征。借條上一般均載明借貸關系主體、客體和內(nèi)容三個方面的內(nèi)容,即債權人和債務人(主體)、借款數(shù)額(客體)及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負擔的義務(內(nèi)容)。一般情況下,借貸關系只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主體,即使借條上未注明債權人,因借貸關系僅發(fā)生在雙方之間,若無相反證據(jù)證明持有借條之人為非債權人外,一般可推知持有借條之人即為債權人。本案張甲持未注明債權人的借條向張丙主張債權,第三人王乙證明借條的權利主體不是張甲,而是王乙。據(jù)此,張甲并不是該借貸關系的債權人,其向張丙主張債權無事實根據(jù)。
從契約角度言,張甲與張乙之間并未形成委托合同關系,張甲與張乙及張丙之間也未形成居間合同關系,而是類似于行紀合同關系。理由是,張甲并沒有委托張乙借款給張丙的行為,在張丙向張乙借款時,張乙也未向張丙透露出借人是張甲。張乙是以自己名義與張丙締結借款合同,張丙也只是以張乙作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,并未將張甲作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。根據(jù)合同相對性原則,張丙有向張乙償還1萬元借款的義務,張乙有向張甲償還1萬元借款的義務,張甲不能直接請求張丙還款。若是張丙同意向張甲還款,在張乙同意的情況下,應為債權債務轉(zhuǎn)讓,張甲成為張丙的債權人,可向張丙請求還款。
另外,此案即使不能認定張甲享有對張丙的債權,也不能依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張甲的起訴。因駁回張甲的起訴,便是剝奪了公民依憲法保護的訴權,而應以張甲提供的證據(jù)不能證明其與張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,其主張的債權不能成立,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張甲的訴訟請求。
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得知,未注明債權人的借據(jù)也就無效了。所以,無錫追債公司在此提醒各位在生活中、工作中與人發(fā)生借貸關系時,一定要注意書寫格式,以免日后發(fā)生分歧時,自身利益受到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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